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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查不处难解囤地
发布时间:2009/8/25 22:12:00
来源:浙江在线
    23日,国土资源部表示,鉴于今后拉动内需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下半年各地除坚持更加严格的用地审批外,还要开展对已审批用地的核查、监管行动,重点查看用地比率、是否存在囤而未建现象。(8月24日《新京报》)

  圈地、囤地,在中国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十多年前,外资、民资都干过这样的事,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类园区和开发区,晒地皮也是常有的事,因此而造成的耕地抛荒、浪费现象也是随处可见。在企业和投资者圈地问题尚未解决好的情况下,近年来,开发商囤地问题又出现了。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囤地现象更为严重。

  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披露,知名开发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间获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块仅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实际供应,其中27%的土地“待开发”,30%的土地“规划在建”。

  虽然按照开发商的说法,所以出现土地闲置现象,主要是地方政府没有按合约完成拆迁安置工作,造成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应该发生的,一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是净地是不能上市的;另一方面,很多开发商也是顺水推舟,以这样的理由进行囤地。

  对各种圈地、囤地行为,有关部门也不可谓不重视,文件、会议、检查一个接着一个,但是,效果却并不明显,圈地、囤地现象仍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手段更多的是光打雷、不下雨,只有轰轰烈烈的检查,没有实实在在的查处,只找出了问题,没对问题进行纠正。久而久之,有关利益方也就不会把这种“只有雷声、没有雨声”的文件、会议、检查当回事了,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该晒的照晒、该囤的也照囤。

  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即便是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的问题,也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正因为这样,圈地、囤地的行为就难以得到遏制。

  所以,对此次国土部门即将举行的打击囤地行动,我们只能充满期待,而难以充满希望。因为,此次专项调查能否取得实质性效果,关键还是要看处理的结果。如果仍然延续以前的做法,只查不处,那么,对囤地行为就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效果,囤地行为也不可能消除。对公众来说,此次检查,只是多了一次走过场的形式而已。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商的囤地问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各种囤地行为依法处理,该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依法缴纳,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让开发商真正有危机感。同时,对地方政府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交易的行为,也要依法严肃处理,真正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各种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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