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婆赠与婚房首付 离婚可否算共同财产
孙女士:三年前,我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小市街的房屋租给他,租期到2008年6月30日。房子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张某仍付房租居住。我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汤律师:据《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结合本案,你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然后解除租赁合同。
张小姐:我的婚房是婚前由丈夫父母购买的,他父母付了20万首付款,余款办理按揭,房屋登记在我丈夫名下。结婚后双方出钱装修房屋,并一起偿还贷款。办婚礼时,公婆当亲友面说,首付款20万不用还了,就当是礼物。现在我与丈夫准备离婚,请问我能否主张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汤律师:依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房屋应认定为父母对儿子的赠与。但在婚礼上父母双方明确表示20万元作为结婚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共同财产。你可就20万元首付款和已还贷款部分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自然升值部分主张补偿。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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