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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业主何时不再噩运缠身
发布时间:2009/8/28 8:03:54
来源:京华时报
       朝阳区金泉家园小区业主代表陈先生多次组织小区业主和相关部门协商小区建设等问题。8月22日凌晨,陈先生家的大门被泼上红漆,小区业主打出横幅声讨幕后黑手。24日下午,陈先生又发现自家的窗玻璃遭钢珠枪袭击,并接到恐吓电话。

  陈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小区维权者的类似噩运也曾多次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尤其是在那些业主大会尚未召开,而开发商以“先占”原则抢先成立(或选择)了物业公司的小区——因为业主对这些强加于人的物业公司并无认同可言,冲突和纠纷总是在所难免。

  从社区自治的层面看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实则每一个社区之中都蕴藏着一个“宪政模型”。业主就是人民,业主大会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是人大常委会,而物业公司的合法性应当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定及委托,或经业主大会授权之后由业主委员会来选定及委托。有了业主的自由意志和独立选择,才有业主对其自选的物业公司的认同。物业公司的全部权利来源于业主的授予,因此,物业公司的定位只能是一个由业主产生、对业主负责,并向业主报告工作的服务机构。《物权法》之所以要将原有的“物业管理”易名为“物业服务”,其背后的法理渊源即在于此。对业主被侵犯的局面,作为服务者的物业公司是难以摆脱干系的。

  30年改革开放,于社会转型上有诸多表征。只在居住环境上看,最大的转型莫过于由过去的单位社会转型为社区社会。作为熟人社会变种的单位社会,同样经由熟人社会的逻辑得以维系其秩序,但日益陌生人化的社区社会却让不少人感到茫然与不知所措。由是讼争屡起,纠纷频仍。

  熟人社会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而陌生人社会则是个契约本位的社会。若物业公司的进驻,仍然沿袭着熟人社会的固有逻辑,谁与开发商关系好,谁就“先占”。那么,这类物业公司只会更看重为他的“主人”(作为权力授予者的开发商)服务,而很难树立起为业主服务的理念。要让物业公司从属于业主,除了前面提及的业主们自主、民主选择之外,还需要借助于一份“契约”来规范物业公司的权、责、利,以及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业主大会及业主们的关系。这份“契约”就是“业主公约”。在一个小区之中,“业主公约”就是社会自治的最高规范,是“宪法性文件”,也是物业公司不能逾越的红线。对于中国的绝大多数商业小区而言,最为紧迫的就是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公约”的讨论通过。

  只有当社区自治在社区有了切实的推动时,社区秩序才能在“业主公约”之下实现和谐。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要赢得业主的选择,就必须先懂得一个基本的服务理念:业主有要求物业服务的权利。

  就像今年“两会”上总理曾对人大代表说的那样,“你有要求我的权利。”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有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利;业主代表和业主,作为社区权力的主体,也同样享有“要求的权利”。一个不能为小区业主提供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业公司,只会被业主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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