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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怎能一卖了之
发布时间:2009/8/31 8:23:5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现行的廉租房制度正在遭遇巨大的挑战。一段时间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地方规定,决定将部分廉租房源出售,目的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以完成既定的廉租房建设任务。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初步调研。

  少数地方的这个举措,看起来的确是没按常理出牌。当一些地方以财政资金有压力为由,开始推出出售廉租房这样的“改革”,那么,廉租房还是廉租房吗?当廉租房可以买卖时,原先设计的廉租房制度是否正在悄然偏离本意?

  顾名思义,廉租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从1998年国务院发布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廉租房”的概念起,时间已有十余年。中共十七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写入“廉租房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高度关注。不过,在过去这段时间里,廉租房的建设一直难如人意。

  2007年11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针对廉租房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从政府的责任来说,建设廉租房是体现均衡收入分配、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的一种形式。由此,一定量的廉租房的供给,成为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增加的公共产品。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廉租房在供给上总体而言是不足的,是滞后的。

  廉租房的供应为什么难以充分?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一些地方对于廉租房住房保障功能的认识还不清晰,建设廉租房的动力不足;其二,比之土地出让收益丰厚的商业住宅开发,廉租房因其福利性质顿显黯然;其三,一些地方在建设资金方面也确实紧张。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的廉租房制度设计,使得地方政府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方面显得不尽合理。

  然而,即便廉租房制度设计可以继续完善,地方政府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捉襟见肘,是不是就可以将廉租房一卖了之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本质而言,廉租房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公共保障的性质。廉租房一般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或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其自己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在廉租房的语义里,“租”是核心含义之一。也就是说,廉租房是用来租的,而不是用来卖的。

  我们不妨提出一个问题:廉租房究竟会卖给谁?这个问题中其实隐含着悖论。既然廉租房是为城市当中那些最低收入人群设计的,是体现人道关怀与社会责任的,那么,这个恐怕仅有“租”的经济能力的群体,又哪来资金去购买房子呢?如果说,某人有能力去购买廉租房,即使售价很低,那么这个人又如何能被纳入被保障的群体呢?

  进一步看,廉租房的销售目标如果是将所有社会公众都纳入其中,则房子能否卖掉不再是个问题。但廉租房该如何定价?有些地方提出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来确定出售价格,则不仅在产权方面会有纠结,退出机制难以建立,也因建设土地的价格与一般商品住房的土地价格距离甚大,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这意味着,廉租房“租售并举”的道路是走不通的,一些地方试图通过卖廉租房来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并非合适之举。

  应该承认,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在廉租房的建设中,的确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但也要看到,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也在不断提升。从2009年的情况看,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今年下发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中,更提出通过多种渠道来保障建设资金。如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等等。

  因此,对于一些地方来说,问题的关键,恐怕是要想方设法进行多渠道筹集资金,而不是简单化地卖掉廉租房。廉租房若可买卖,则其性质将发生变异。同时,政府既是为民众服务的政府,即便自身运行的开支节约点,艰苦点,也要把关乎社会和谐的住房保障事业落到实处。当廉租房建设资金紧张的时候,有些政府部门还铺张浪费,行政运行成本相当之高,也实在是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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