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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房产政策回眸,看楼市风起云涌-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改革开放以来房产政策回眸,看楼市风起云涌
发布时间:2009/9/29 8:53:30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的话:

  “政策对了头,一步一层楼。”这是人们对惠及百姓的房产政策的形象比喻。改革开放三十年实践证明,我国房地产业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政策的导向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房改的政策,迈出了我国住房商品化至关重要的一步;与此同时,河北省、石家庄市各级政府也适时制定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从而形成了激活省会房市的政策体系。

  市场是船,政策是帆。本期《地产史记·政策篇》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力重大的国家及省、市房地产政策的回顾,这些政策见证着各个历史时期房产业的变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时间:

  1994年7月5日颁布,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该法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和划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房地产转让和抵押、房屋租赁及房产中介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到房地产行业,小到涉及个人房地产业务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指导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健全和加强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促进和强化土地管理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时间:

  1995年7月28日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修改发布施实。

  主要内容:

  界定了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的都要遵守这个规定。并且对城市商品房的买卖、转让的手续、合同等做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规范了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意义:

  这个法规规范了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在商品房的买卖和交易过程当中做到有法可依,规范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时间: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40号令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2001年8月15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发布,并于发布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做了严格的界定。城市预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意义:

  保障了预售房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预售房市场。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时间:

  建设部2001年4月4日以88号令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1、规范了商品房销售方式,杜绝非法销售行为。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2、为解决抵押纠纷、一房多售等问题提供了依据。3、强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理。4、明确了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5、明确了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原则。6、明确了“定金”问题的解决办法。7、明确了延期交房的解决办法。8、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产权问题上的责任。9、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行为。10、明确了“虚假广告”引发问题的处理原则。11、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条件,防止不合格、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销售市场。12、明确了质量保修的责任及保修期限。

  意义:

  我国第一部商品房销售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解决了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了商品房销售行为。这个办法更多的是对过去的一系列有关销售问题的一个细化或者汇总,它给了消费者和开发商一个权利的提示。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商品房市场的秩序,同时对讲信誉、讲商德、产品好、质量高的房地产商也是一种支持。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时间: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第56号令发布,1997年6月1日实施,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实施。

  主要内容:

  该办法明确了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确立了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以及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抵押双方的法律责任等。

  意义:

  该办法加强了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房屋登记办法》

  时间:

  2008年2月15日经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该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房屋登记制度。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办理房屋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等5个。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登记中规定共有房屋需由双方共同登记,并对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条件予以确定,等等。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还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做出了相应规定。

  意义:

  作为《物权法》配套法规中核心的一个法规,《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是我国房屋登记领域 (论坛 新闻)的一项巨大变革。《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部有关房屋登记十分重要的法规制度。新办法对各类房屋登记的审核内容、收缴要件、办理时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审查标准和审查责任,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7、《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1997年5月10日冀建房196号颁布并实施。

  内容:

  该“规定”明确了对中介业务人员资格管理,包括咨询业务人员及评估人员的资格管理及中介业务机构及中介业务的管理。对中介业务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学历及技术职称等3个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并对于中介机构必需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规定数量的注册资本等条件以及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的界定。房产中介合同的主要内容在“规定”里也做出了规范。

  意义:

  该“规定”对于稳定和规范河北省的房产中介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它详实地对房产中介行业涉及的所有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资格认定、权利及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促进了整个从业人员的素质的提高,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27号文颁布,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意义:

  新优惠政策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负担。契税的减免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好处。它促进了个人住房交易市场的活跃。这对于提振购房者入市信心起了重要作用。

  9、《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74号颁布,2009年1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意义:

  这个通知对于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二手房物价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2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并对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做了明确介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办法”明确,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意义:

  这个规定应该说是对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现状的一大突破,政府采取强制手段要求业主缴纳维修金,将使住房维修和维护得到规范,对于保护房屋、保障业主自身的利益来说确实是有好处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用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以下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政策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07年9月12日冀政95号发布,并于发布之日实施。

  主要内容:

  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进棚户区改建工程。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职能等等。

  意义:

  “意见”中一系列利好消息惠及河北省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了一套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措施。“意见”完善和落实了河北省的住房保障制度。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09年2月18日,冀政办5号文件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取消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城市旧区改建费等。停收的项目有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等还有住房交易手续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等等共计41项,涉及部门有建设、环保、气象等多个部门。

  意义:

  改变了以往办理一个房地产项目手续,在河北省要用一年多甚至三年时间,盖166枚公章,涉及94项收费的现状,审批时限缩短为三个阶段18天。实际上为房产项目的审批开创了一个“绿色通道”,从而保障了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畅。

  13、《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的各项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等。《办法》指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房产中介费统一标准。

  意义:

  《办法》的出台加大了对房产中介的管理力度,可以规范中介行为,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石家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7月10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法》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给予相应处罚。《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9项条款,条款不完备的可不予备案。

  《办法》还规定,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涉及到房层出租的方方面面。

  意义:

  该办法为规范省会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依据。对于房屋租赁当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合理的界定,明确了租赁各方的责、权、利。推动了省会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5、《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08年10月13日石政发56号发布,并于2008年10月20日实施。

  主要内容:

  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它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的财政补贴等,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凡在市区投资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

  意义:

  《意见》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了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16、《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

  1997年3月1日实施,后修正案由2006年3月30日公布,并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集体土地的房屋可以申请权属登记。本次修改的只要有合法的土地和建筑手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村民住宅,都可以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只限于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

  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房产进行合法查询。修改后的《条例》新增加了房屋权属登记簿及其查询制度。房屋权属登记簿是记录权属登记后产生的各类登记信息的载体,主要包含所有权人姓名、房屋坐落等9项内容。

  可以对有纠纷的房产申请异议登记。修改后的《条例》施行后,单位和个人再遇到丢失补证时,只要办理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即时可申请丢失补证登记。

  意义:

  《条例》首次把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纳入到正常的房产管理工作当中。《条例》让小产权房的身份更加明确:村集体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进行交易、过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即时补证让丢失补证登记更加便捷。这些措施解决了各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17、《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时间:

  1991年6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实施,后修正案于2003年5月8日颁布实施。

  主要内容:

  对国有房产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各种流通形式做了界定,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情况。规定房产转让当事人签定书面转让合同的内容。同时对商品房的转让,包括商品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的资格和条件给予明确界定。《办法》对在建工程的转让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义:

  《办法》解决了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明确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给商品现房和期房的销售“立法”,从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8、《石家庄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时间:

  2007年7月19日,石家庄人民政府,石政发39号发布,并于发布日实施。

  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确定合法的拆迁估价机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意见》对房屋拆迁估价的程序和复议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拆迁估价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意义:

  《意见》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对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明确了拆迁方和补尝方的“责权利”,建立起公平公正拆迁的新秩序。

  19、《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04年6月8日石政39号文发布,并于发布之日实施。

  主要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一年或出售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房者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等。

  意义:

  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知》消除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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