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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一房两卖宣判,开发商被判赔偿1133万-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北京首例一房两卖宣判,开发商被判赔偿1133万
发布时间:2009/10/13 8:59: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开发商“一房两卖” 买房人首获双倍赔偿

  本报讯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开发商为追求高利润“一房两卖”现象也不断增多。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东城法院近日对开发商“一房两卖”开了“杀戒”。雍和大厦开发商“一房两卖”,被判按已付购房款546.25万元的双倍赔偿买房人,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此案为本市“一房两卖”首次判出的双倍赔偿案。

  2004年,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郑明德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名义与开发商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位于雍和大厦一层东北角的商业门面房一套,门面房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当时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2.5万元。

 
金华汉公司当日交付了95%的房款546.25万元,尾款按约定入住后交纳。

  到了2005年5月,大厦已投入使用,但一层东北角商业门面房却迟迟未能交付。郑明德找到开发商,对方答复说房子已不归郑教授,购房款也不能退还。原来,《购房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金华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退还。”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认为他们有权另行出售且所收房款不退。2006年8月,开发商将此门面房出售给一家银行作为营业厅。

  郑教授认为永利多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构成商业欺诈,一纸诉状将永利多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开发商。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金华汉公司的房屋又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倍赔偿买房人的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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