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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结余用于建设贷款,保障房得“金”
发布时间:2009/10/20 21:07:51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的消息称,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将正式启动。

  “这次的《实施意见》有望激活高达5600亿元规模的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莉娜表示,这将有利于9000亿元住房保障投资计划的落实,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在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发放房地产建设贷款被叫停10年之后,终于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形式实现回归。

  助力保障房建设

  “及时推出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就是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接近住建部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明年是完成住房保障3年规划的关键之年,而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拓宽建设资金的来源,以保证住房保障规划的落实。

  去年年底,为响应国务院提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住建部启动庞大的住房保障投资计划。

  但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却因所需资金的过于庞大而备受掣肘。有媒体报道称,今年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仅仅完成了全年任务量的37%。

  而住建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

  2008年年底,国务院曾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提及了将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探索。今年年初,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也曾透露,关于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等建设的试点方案正在研究、制定,待方案出台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按照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但须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而这些公积金闲置资金被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廉租房并未入选此次闲置公积金贷款方向中。而此前,有多个省份均因建设资金不足,进行廉租房租售并举的试验。这一度曾引起廉租房变质的争议。

  对此,上述接近住建部的专家解释,2002年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有部分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风险控制重点

  事实上,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一些城市曾将其投入到经济适用房建设中,但却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部分资金甚至至今还没有收回。

  此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作了5条规定,一是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四是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五是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按照规定,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然而,尽管《实施意见》对用于保障房的公积金在监管和风险控制上提出了规定,但对“如果出现坏账,由谁买单”的问题并没有详细细则。

  对此,中易安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总监徐东华建议:“在专用款项拨付方和接收方之外,应有第三方承担监管和担保职能。”

  除了对风险控制的关注外,选择哪些城市成为试点也成为目前业界关注的焦点。

  据住建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实施意见》同时强调,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试点的城市最好选取一些公积金缴存情况比较好、闲置规模比较大、房价泡沫比较小,而公积金利用率又比较低的二三线城市。

  “这样在资金规模、风险控制和试点效果上可能都更加合适。”该人士说。

  此外,有公积金管理业内人士猜测,公积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操作主体很有可能并不是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各地建委。因为这还涉及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

  对此,上述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障房开发贷款必然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因此,住建部仅会从监管规范上出台细则,留给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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