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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明断家务事 儿子瞒妈卖房被妈告
发布时间:2008/10/17 19:28:56
来源:沈阳晚报 朱峰 曲宁
  
  没经过母亲的同意,儿子私自把母亲的房子卖了。8年后,70岁的母亲状告50岁的儿子欲要回房子,请现在的房主腾房。日前,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亲娘俩也要明算账,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买房者10天内腾房。法官提醒读者,买房前千万看好,卖房者有无房屋处分权,别花钱买了“无效房”。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崔大娘已经年逾七旬。不久前,她50多岁的儿子老张总是绕着圈向崔大娘索要自家在铁西区一栋房子的相关手续。崔大娘纳闷,“你要这房子的手续干啥?”反复追问之下,儿子老张才说出实情:“房子叫我给卖了,不给人家办过户手续,人家就不给剩下的房款!”

  “卖了?谁让你卖了?房子在我的名下,你凭啥给卖了?”崔大娘又气又急,逼着儿子把房子退回来。“还退啥呀?这房子早就卖了,人家都住了8年了!”听儿子这么一说,崔大娘更着急了,住了8年的房子人家还能给退吗?无奈之下,崔大娘把儿子和现任房主都告上法庭。

  原来,在1999年,崔大娘的儿子老张就与买房者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将这栋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买房者先给了老张6万元购房款,双方说好在办好过户手续后将剩余的4万元补齐。由于过户手续一直没办,买房者居住了8年后,又找老张商量办手续,老张这才只好把卖房子的事儿告诉老母亲。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卖后,崔大娘多次找买房者要求腾房,都碰了钉子,只好求助于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老张、买房者未经原告崔大娘同意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崔大娘没有追认这份卖房合同有效,法院认定该合同从签订之初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支持崔大娘要求买房者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买房者提出,“崔大娘在事后知道了这份协议,可以视为已经默认,我不同意腾房。”法院认为,崔大娘事后的确知道儿子与买房者所签的协议,但并没有表示认可,买房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崔大娘的儿子老张的行为已经得到崔大娘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老张瞒着母亲与买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者要在10天之内腾出房屋。老张则需要返还买房者6万元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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