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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请“地方”出来说话
发布时间:2009/12/29 8:32:43
来源:新京报
  

  ■社论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

 
曹康泰透露,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一部牵涉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政府与公民等多方利益关系的法,自然需要通过立法博弈来实现利益妥协。但自“五学者建言”以来,于公共媒体上我们所看到的,是对“拆迁条例”的一致声讨。法乃社会公器,体现的是多数民意。民意在舆论表达中聚沙成塔,拆迁“拆迁条例”的共识清晰可辨。从曹康泰主任的表态中,我们同样看到,国务院法制办的诸多意见均与多数民意契合。

  但,新法缘何就“千呼万唤出不来”?

  从“公共利益”之辩中,曹康泰主任为我们点出了原因:“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民众和中央都希望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这是目前我们唯一听到的针锋相对的博弈。遗憾的是,“地方”仍然模糊难辨。这里的“地方”,究竟是哪个“地方”,它能否像五学者那样公开自己的姓名、身份跟单位?如果只是少数“地方”的少数不同意见,又怎能构成拆迁“拆迁条例”的强大阻力?

  毫无疑问,期盼征收新规早日实施的民意也来自“地方”。当“地方”表达出不同意见,实则表明在这个“地方”,“地方政府”与“地方民众”在征收与拆迁问题上已产生了根本分歧。而解决这一分歧的办法,就是要让这个“地方政府”尊重“地方民众”的多数意见。政府的所有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让渡,“地方政府”没有任何理由站在地方民众的对立面。如果有,让它站出来说话。

  立法博弈需要公开、公平地进行。征收条例的制定同样如是。征收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也不应人为制造先后次序,而应面向社会公开,让地方政府、开发商、被征收人及相关利益群体都能同时看到草案,并及时提出自己的立法诉求。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立法游说”正当化的时代。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如果认为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公共利益”及多数民众福祉,也应该主动现身向公众表达,向立法建言。没有公开解释,不愿公开说明,只能引起多数公众的怀疑。早在《物权法》尚未通过之时,“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其实已经启动。据称相关草案还曾提交讨论,但受阻于今天仍不为大众所知的“地方利益”。正是因为没有民众的参与,没有“地方利益”的公开表达,才有了“拆迁条例”这个早该“拆迁”的“违法钉子户”。

  立法是妥协的艺术。一部体现基本公义的良法,必然是公开、平等博弈而后妥协的结果。若有地方对拆迁变法说“不”,请站出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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