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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出租屋超千万 需要新法加强管理
发布时间:2012/3/31 10:11:46
来源: 羊城晚报
   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主持会议,副主任谢强华、王宁生、邓维龙、陈用志、陈小川、陈继兴及秘书长崔健出席。副省长雷于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列席会议。已执行了十二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变身”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次“上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2000年修订以来,已经执行了12年之久。现在老“规定”面临了很多新问题。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2004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老“规定”中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此外,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因此,眼下已到了对“规定”予以修改的时机。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的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在这超过千万间出租房屋中,治安管理成了难点。据统计,2011年,在全省出租屋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万宗,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0%;2010年,出租房屋内还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起。郑东表示,新出台的“草案”,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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