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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卖租赁信息罚款 从最高5千提至1万元
发布时间:2012/5/30 10:54:3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昨日,《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跟一审草案相比,这一次的修改稿拟删除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对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拟提高处罚额度,由原来的2000元到5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到10000元。

  拟删除出租人治安管理连带责任

  一审草案中最受争议的就是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要负连带责任,且“连带责任”是否过多,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满篇惩罚”。

  昨日提交的二审草案修改稿对此进行较大修改。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修改稿删除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修改稿中已不见“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等条款。

  未采集信息罚款额度拟下调为最高1千

  另一方面,二审草案修改稿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为主,处罚为次,并适当降低罚款的额度。金正佳表示,二审草案减轻了出租人、承租人、中介的责任。“出租人没有准确报送信息,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有很大差别。报送信息赋予出租人的社会责任,做得不够,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且额度做出了很大调整。”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告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此前一审草案中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报告租赁房屋信息可不用亲自去

  此外,为加强对租赁房屋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对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此次修改稿提高了处罚额度。修订草案修改稿称,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而此前的罚款额度是两千元到五千元。

  另一方面,报告租赁房屋信息时,也比一审草案更便捷。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此前的草案规定报告租赁房屋信息要亲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新的修改稿规定你可以亲自去,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

  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许家瑞:

  政府不能让公民跑到哪里都报告,不报告就罚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其中对《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讨论最为热烈,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还是太严,应该宽一些。原本要求出租人、承租人的报告责任是社会责任,现在变为法律责任,要慎重斟酌。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许家瑞认为新的修改稿虽然有很大进步,但是还有问题值得斟酌。“修改稿还是要求出租人、承租人有报告的责任。原来报告租赁信息是社会责任,并无法律依据,现在把它变成法律条文,就是把原来的社会责任转为法律责任,我认为要非常慎重。如果不报告,先责令改正,不改正就处罚,这个时候‘社会责任’已经不是社会责任了。”会后许家瑞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让公民跑到哪里都报告,不报告就罚,这是不对的。政府应该调整思路,首先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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