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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粗心多交“个税” 个人申请廉租房受阻 -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单位粗心多交“个税” 个人申请廉租房受阻
发布时间:2012/6/5 9:39:23
来源: 中广网
   上海的施先生在与妻子在向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之后,竟然被查出施先生在2011年第一季以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暂不符合标准,施先生夫妇又等了几个月才申请到廉租房。原来,施先生曾供于职单位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粗心大意为已经离职的他多交了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施先生认为自己因此不能申请廉租房,造成租房费用损失,遂将该公司诉至上海杨浦区法院。记者今天从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该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施先生经济损失7000元。

  2011年1月,施先生在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职,4天后因故离开。同年2月下旬,他与妻子以家庭户申请廉租房。但是到了2011年8月,住房保障办公室传来消息:根据税务部门的反馈意见,施先生2011年1季度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保障办公室认为他的家庭不符合廉租房标准,没有批准施先生夫妇的申请。施先生与妻子只得于2011年11月再次申请廉租房,到2012年4月,整个审批完成,开始享受每月人民币1240元的廉租房补贴。经施先生多方求证,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因工作疏漏,为施先生多做了3个月工资。施先生认为,因为该公司工作上的疏漏,导致符合条件的自己没有及时享受廉租房政策,造成房贴损失,故诉至上海杨浦区法院,要求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每月1240元标准,赔偿9个月的廉租房损失人11160元。该案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施先生7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提示,目前上海市推出多项政策惠及低收入家庭,因为单位多交个税、四金而导致个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最终诉至法院解决的个案越来越多。如用人单位在缴税、缴纳四金等方面与个人的实际工作情况有出入,上述信息都可能通过城市征信系统传递至社会保障部门,或将影响实际符合条件的市民享受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损害个人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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