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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1年 按地价20%征闲置费
发布时间:2012/6/8 10:56:03
来源: 证券时报
  国土部昨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再次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并规定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闲置土地不仅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非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北京中原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目前在各级城市特别是二线以下城市,捂地现象非常普遍,也存在很多延长土地开发周期的情况,动辄5年以上的开发周期,事实上起到捂盘的效果。以北京通州为例,很多项目从2005年开始销售,到目前依然有未开发完项目。在他看来,之前闲置土地的惩罚措施已经非常完备,但是实际执行的案例非常少,因此该规定还需要看最后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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