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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修法:认定闲置需与当事人协商
发布时间:2012/7/3 9:54:3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闲置一年收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闲置两年无偿收回”,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7月1日施行,这两条原则并未改变。

  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为了更有效地清理闲置用地,修订了已实行13年的《办法》,条文从原来的11条大幅扩编至32条。

  国土部官员昨日也展望称,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未来在处理闲置土地问题上可能会更多采用经济手段。

  囤地为何查处难?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昨日表示,修订《办法》,主要目的是推动现有闲置土地的利用,避免今后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办法》自1999年就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基本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执行层面遭遇了一些障碍,在闲置用地的查处上力度较弱,也导致外界对政府的执行力心存疑虑。

  王守智坦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二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一块土地之所以会被认为是闲置,根源在于其逾期未动工,而此前法律规定的“动工”的标准却较为模糊,导致在认定环节缺乏明确的依据。

  王守智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操作中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的现象,有的拿到土地以后圈个围墙就声称已经动工了,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此外,闲置土地查处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在闲置土地中政府原因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国土部的统计显示,在闲置用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用地中,拆迁难、更改规划,大约各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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