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 小区车位情况应向业主公开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予支持的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司法解释还明确,可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京华时报》供本报专电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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