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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草案删除补偿上限 或为城镇化铺路-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土地法草案删除补偿上限 或为城镇化铺路
发布时间:2012/12/25 8:51:53
来源:北京商报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业内专家表示,这有望打破目前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也为城镇化推广铺路。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就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改革的方案拟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和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征地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引发矛盾,一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面对短时间内需要完成征地的压力,部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略或漠视了征地应有的法律程序,从而引发纠纷;二是因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设计存在问题,把补偿和安置混在一起,从而容易引发矛盾;三是因缺乏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从近几年的征地纠纷来看,大多数农民并不是反对征地,而是因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土地专家邹晓云指出,尽管国土部在2005年出台相关规定,使得全国集体土地补偿额平均提高30%,但相比于土地最终的收益和农民失地后的压力,依然差距甚远。“如果农村土地问题得到逐步化解,会为中国进一步推进城镇化铺平道路。”

  宋大涵也坦言,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比如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宋大涵也认为,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除了补偿标准外,在昨日的人大常委会上对于征地和补偿的程序也做出明确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对此,宋大涵在做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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