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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产权规范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集体所有制产权规范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
发布时间:2013/5/3 15:11:14
来源:东方早报
  

  “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换股权,对实现包容性城市化、农民长期财产性收入增长、卷入城市化的农民真正市民化,都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张锦华在接受早报记者专访时称,探索集体所有制产权规范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将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种制度性选择。

  “农村土地流转上市潜力巨大”

  随着郊区农业人口的空心化,本市务农人员逐年减少,农业用地的流转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加上农村土地整理得到的土地数量也不少,全市涉农乡镇设立了70多家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业用地的流转提供平台。农村土地流转上市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东方早报:目前上海农村土地流转上市的规模有多大?

  张锦华:具体的规模我不掌握,但有一个情况要说明,一方面,上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国有建设用地规模相当,而农村户籍人口只占全市的七分之一。从人均占用建设用地量而言,只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存量土地可以释放的空间还是很大。另一方面,随着郊区农业人口的空心化,本市务农人员逐年减少,农业用地的流转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加上农村土地整理得到的土地数量也不少,全市涉农乡镇设立了70多家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业用地的流转提供平台。农村土地流转上市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东方早报:以你的观察,上海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进展如何?

  张锦华:确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性问题,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确地确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逐步化解矛盾。

  另一个是深层次问题,包括集体产权的归属和性质问题,产权的边界和救济问题,怎么用,用多少,受到侵害怎么救济,这些都需要我们在顶层设计时就要回答。更关键的是,让农民的财产权落到实处。2011年,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5644元,但财产性收入比例很低,为什么?就是财产权不能得到落实,不能交易,体现不了价值。因此,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农民的权证不再只是看上去很美,而是实实在在的资产。

  东方早报: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涉及哪些政策法规机制?

  张锦华:现存法律涉及农地转让权的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私人经营的程序、期限、形式,以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清楚界定私人的资源转让权,从而更清楚地界定农户私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在经济结构快速变迁条件下有效利用农地资源,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上述法律仍然存在一些瑕疵。《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问题是承包农地的年期偏短,土地承包法没有交代土地承包到期后续约的准则,《土地管理法》规定惟一的合法途径就是国家垄断,想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首先就必须要完成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这就限制了农地在流转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农民的积极性。其他一些部门或地方的政策法规都是修修补补,不能突破上位法。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需要专门的法律对农民的土地长期收益权、未来发展权、支配处置权作明确的规定,扎好篱笆,守住底线,使大家有明确的预期,从而为集体土地的合法流转提供适时、完善的法律保障。

  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换股权的意义

  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换股权,对实现包容性城市化、对农民长期财产性收入增长、对卷入城市化的农民真正市民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探索集体所有制产权规范下的土地流转模式,便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性选择。

  东方早报:上海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试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张锦华:根据土地的产权配置不同,农地收益在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之间分配可以分为:

  (1)国有化模式,政府靠行政手段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使所有权收归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出租,使国有土地的使用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划拨方式,形成划拨土地使用权;一种是出让方式,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流转对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另一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租赁土地使用权。

  (3)个体流转土地模式,农民宅基地、承包地通过承租转包或返包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根据新型城市化要求,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缺乏市场性操作机制,不能保证失地农民长期收益,在现有条件下,已不可能大规模实施。而个体流转土地模式由于缺乏产权依据和法律保障,很容易走向失范,且没有制度创新价值。

  对集体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农民、村集体和投资者三方优势资源集中,“定量不定位、定权不定地”,农民通过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以股民身份享有不耕即可分红的权益,同时还能进入企业工作,同市民一样享有保险和生活保障。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换股权,对实现包容性城市化、对农民长期财产性收入增长、对卷入城市化的农民真正市民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探索集体所有制产权规范下的土地流转模式,便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性选择。

  东方早报:上海、北京等特大型城市,已在开展一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尝试,怎么看这一现象?

  张锦华:早在2009年,北京和上海就开始试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上海发布了“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明确提出单位可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上海选取20多个点,涉及8个区,主要集中在外环线以外的郊区。比如闵行区九星村联明雅苑,联明村农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集体通过改造原企业用房、建单位租赁房的决定。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都是受益人,出租收益按每户出资比例分配。

  2011年1月,上海再次发布“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机构也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租房。

  上海的特点是自主经营,北京是市级统一管理,比如海淀区唐家岭试点建设公租房项目,纳入全市公租房管理。

  面临的问题包括:首先,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住房定位要准。保障性住房是给谁住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保障为目的?因为土地是集体土地,不用经过拍卖,成本是零。其次,未来的收益权要讲清楚,未来的房租归谁?集体占多少?地方政府占多少?投资者占多少?这个要讲得一清二楚。如果把产权和收益讲清楚,再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就会比较容易;相反,如果收益权讲不清,那一定会留下无穷的隐患,未来又将引起很多纠纷。最后,如何防止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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