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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益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支配,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广告收益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支配,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发布时间:2013/6/10 6:06:17
来源:法制日报
       最近,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某小区的业主发现单元电梯里出现了商业广告,业主们便推选了3位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清理这些广告。而物业公司却说小区里没有业委会,公司对电梯的广告位有管理权,同时拒绝了业主代表关于物业公司公布广告收益收支情况的要求。3位业主代表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来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双方当事人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单元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电梯广告位出租的做法欠妥。第二,广告收益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支配,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所以田某等3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布广告收益的主张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经过调解,业主代表表示,只要物业公司公布广告收支情况,业主们就会谅解物业公司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近日如实公布了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和广告收支情况,纠纷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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