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今公布15项新政 房贷首付提到30%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近期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9月底前公布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项目总面积七成以上 ■购房不足5年转让须交营业税 ■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 ■各地城市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北京近期拟推6个中低价位限价商品房地块并提前供应2个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北京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三天内必须开盘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各级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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