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通过律师发表声明,对于伪造或使用国家机关和企业证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声明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发生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等法定情形。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合法使用公积金,避免因违法使用公积金而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后果。(邵玏沨)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邵玏沨)